2017《基金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基金管理人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职展网【内容导航】:
1. 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的内容
【知识点】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二)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3.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