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基金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职展网【内容导航】:
1. 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对基金机构的监管的内容
【知识点】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 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条)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考试角度:3点)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