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将导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作出调整?
2017年06月13日 来源:职展网“营改增”将导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作出调整?
随着营改增在建筑业的推广,相关建筑类资格考试用书的内容也随之变动。目前,2017年的二级建造师教材、咨询工程师教材都已经出版。根据已出版教材内容对比可知,相应的税款内容在教材中都已经进行了调整,咨询工程师的实务教材对于增值税的计算也进行了十分详细的介绍。
以这两个辅导的教材出版作为参考,可以推测出接下来的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建筑类资格考试内容也必将发生调整。先出版的二级教材考试用书中对于增值税的介绍篇幅比较少,讲解也仅限于概念层面。后出版的咨询工程教材中,对于增值税部分的内容进行了大篇幅的介绍,删减了很多营业税的内容,变化要比二级教材大很多。由此推断接下来考试用书的出版,相信越往后出版的教材内容,对于增值税的介绍也会更多更全面。
已经确定了增值税会作为我们的考试内容,那么我们在这里提前介绍一些增值税的考试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于增值税在资格考试中的内容能够有所熟悉,减少大家新教材下发时的忙乱。
最基本的仍然是概念性介绍,比如原造价管理科目第五章中对于税收部分的介绍,原教材对增值税介绍寥寥无几,但却有4页营业税内容介绍,本次改版后内容上应该会互换篇幅,增加“增值税的概念”等内容,也应该会增加一些例题来计算增值税。预计参考教材的增值税内容介绍与咨询实务介绍相近,大家可参考学习。
================以下为咨询实务教材内容================
增值税
对适用增值税的项目,财务分析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2008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规定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我国从2011年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的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财务分析中应按规定正确计算可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